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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光处方原则

2021-03-10 15:12:34 74次阅读

严格的讲,在正常的生理状态,眼屈光系统各屈光面的各条子午线屈光力不尽相同,所以极少没有散光。80%以上散光为角膜散光,即角膜表面不再像球形表面。通常我们按程度把散光分为轻度(≤2.00D)、中度(2.25~4.00D)、高度(>4.00D)散光。0.75D以上散光人群约占屈光不正人群的40%-50%。 散光主要症状有:看远看近均不清楚;线条清晰度不一致; 眯眼、斜颈的习惯;容易产生视疲劳,暂时性的视力模糊,头痛;光线暗的时候及夜间视力差。



不规则性散光是无法用光学眼镜片矫正的,目前只有通过硬性角膜接触镜、手术等方法可以治疗。而规则性散光可用光学镜片矫正。下面我们主要谈一下规则散光。


简单理解,逆规散光就是指负轴在90°(±30°)的散光,顺规散光就是指负散轴在180°(±30°)的散光。规则散光的患眼,要使用柱镜和球柱镜矫正。


文献报导很多人在出生时都有散光,特别是早产儿经常会在刚出生时有较高的逆规散光,但大多数散光会在一岁前随着正视化的原因而自然消失或减低,但如果在一岁后检查发现患儿还存在中高度散光,则有必要对这一部分的散光进行适度矫正,这一年龄段的配镜处方的原则是部分矫正,以预防发生屈光不正性弱视;如果患者仅仅是低度散光,一般不进行矫正,以定期观察为主;当然,如果患者合并斜视或弱视,配镜处方的原则就是足矫为主。

  这一阶段的配镜处方的原则是尽量足矫,适度欠矫,以减少弱视发生。由于儿童适应力强,一般也不必担心其戴镜舒适度的问题。比如双眼高度散光的儿童、尽管双眼视觉信号之间不存在竞争抑制现象,但可能造成屈光不正性弱视,所以要进行完全矫正。验光师应当让家长明白佩戴矫正眼镜对患儿视力提高的重要性以及视功能正常发育的重要性。


  这一年龄段已有可能出现适应的问题。如不能适应全矫,可予以较低度数矫正,再逐渐过渡到全矫。如果存在不规则散光,无法用框架眼镜的柱镜矫正,可试用硬性角膜接触镜矫正。


根据以上情况,诊断为高度散光、轻度屈光不正性弱视;患者表现为习惯眯眼、喜欢歪头看等症状,其原因是患者企图通过这些方法来控制入眼光量,以达到裂隙片的效果。 


  如果高度散光已对患者造成轻度的弱视,而且患者年龄尚小,可以采取足度矫正、全天配戴的原则。


  随着年龄的增长,患者对柱镜的适应会越来越困难,所以验光师为这一年龄阶段患者,处理柱镜时,要充分考虑到患者的适应能力。开具配镜处方时,一定要权衡年龄、散光度、轴向和戴镜情况。如果患者不能接受全矫,则要考虑部分矫正或使用等效球镜进行部分矫正,同时也考虑对散光的轴向做出相应调整(向垂直和水平方向靠拢)。


  根据患者的病史和验光结果,诊断为混合散光,斜轴散光,双眼视基本正常,表明患者的视疲劳主要是由散光引起,故要予以配镜矫正;待适应以后,患者可以主要在视近和长时间用眼时配戴,并不要求全天配戴;同样要叮嘱患者:散光矫正的主要目的不只是提高视力,而是提高视觉工作时的舒适度,定期复诊即可。


  中老年患者的散光会发生一些变化,主要是由于角膜和晶状体发生了一些改变,散光逐渐由顺规向逆规方向转变,而散光的量和轴向也会发生相应变化,因此这一阶段患者的眼镜度数可能需要经常做出调整。由于中老年患者的适应力较年轻时差,所以配镜处方的原则是在充分考虑患者适应能力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对于已经配戴过眼镜处方较久的成年人,如果其屈光不正状况有改变而其新的眼镜处方与原眼镜度数相差太大时,新的配镜处方原则是:保守,即在原处方的基础上,新处方做出的变动尽量小,患者年龄越大,越要倾向保守。患者配镜处方的处理要把握正确、适度、适当的原则。


  考虑患者的年龄、视力需求、职业特点、戴镜情况等因素,还要结合患者的病史、眼部健康情况,双眼视情况,以患者准确的主客观验光结果为基础,结合各个因素进行分析和平衡,按照其配镜目的和要求,给每一个患者一个个体化、个性化的配镜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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