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视力:又称视锐度,指眼睛识别物象的能力,分为中心视力与周边视力(即视野),前者系指眼底黄斑区中心凹的视锐度,后者系指黄斑区注视点以外的视力。一般所谓视力均系指中心视力而言。识别远方物象的能力称远视力,识别近处物象的能力称近视力。
2.裸眼视力:又称未矫正视力,指未经任何光学镜片矫正所测得的视力,包括裸眼远视力和裸眼近视力。
3.矫正视力:指用光学镜片矫正后所测得的视力。包括远距矫正视力和近距矫正视力。
4.视力不良:又称视力低下。指根据《标准对数视力表》(GB11533—2011)检查远视力,6岁以上儿童青少年裸眼视力低于5.0。其中,视力4.9为轻度视力不良,4.6≤视力≤4.8为中度视力不良,视力≤4.5为重度视力不良。儿童青少年视力不良的原因多见于近视、远视、散光等屈光不正以及其他眼病(如弱视、斜视等)。
5.近视:指人眼在调节放松状态下,来自5米以外的平行光线经眼球屈光系统后聚焦在视网膜之前的病理状态,其表现为远视力下降。
6.筛查性近视:应用远视力检查、非睫状肌麻痹状态下电脑验光(俗称电脑验光)或串镜检查等快速、简便的方法,将儿童青少年中可能患有近视者筛选出来。当6岁以上儿童青少年裸眼远视力<5.0时,通过非睫状肌麻痹下电脑验光,等效球镜(SE)<﹣0.50D判定为筛查性近视;无条件配备电脑验光仪的地区,可采用串镜检查,当正片(凸透镜)视力下降、负片(凹透镜)视力提高者,判定为筛查性近视。
7.睫状肌麻痹验光检查:睫状肌麻痹验光即通常所说的散瞳验光,是国际公认的诊断近视的金标准。建议12岁以下,尤其是初次验光,或有远视、斜视、弱视和较大散光的儿童一定要进行睫状肌麻痹验光,确诊近视需要配镜的儿童需要定期复查验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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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视分类。
1.根据散瞳后验光仪测定的等效球镜(SE)度数判断近视度数,根据SE度数可以把近视分为低、中和高三个不同程度。
(1)低度近视:﹣3.00D≤SE<﹣0.50D(近视50~300度之间);
(2)中度近视:﹣6.00D≤SE<﹣3.00D(近视300~600度之间);
(3)高度近视:SE<﹣6.00D(近视600度以上)。
2.根据近视病程进展和病理变化,又可以将近视分为单纯性近视和病理性近视。
(1)单纯性近视:多指眼球在发育期发展的近视,发育停止,近视也趋于稳定,屈光度数一般在-6.00D之内。其中绝大多数患者的眼底无病理变化,用适当光学镜片即可将视力矫正至正常。
(2)病理性近视:多指发育停止后近视仍在发展,并伴发眼底病理性变化的近视类型,亦称为进行性近视,大多数患者的度数在﹣6.00D以上。常见眼底改变有近视弧形斑、漆裂纹、脉络膜新生血管、黄斑脉络膜萎缩、视网膜脱离、后巩膜葡萄肿等。
(三)近视的症状及危害。
近视的典型症状是远视力下降。其主要表现包括:
(1)远视力下降,近视初期常有远视力波动;
(2)注视远处物体时不自觉地眯眼、歪头;
(3)部分近视未矫正者可出现视疲劳症状;
(4)近视度数较高者,除远视力差外,常伴有夜间视力差、飞蚊症、漂浮物和闪光感等症状,并可发生不同程度的眼底改变,特别是高度近视者,发生视网膜脱离、撕裂、裂孔、黄斑出血、新生血管和开角型青光眼的危险性增高,严重者导致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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